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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亚精工: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6月)

发布时间:2025-06-23 00:42:44 点击量: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第九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议选聘文件;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披露选聘结果,公示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协议。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

  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

  第十一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第十二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

  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

  第十三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

  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进行公开选聘,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

  第十四条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

  作完成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审议决定。聘任期内,公司

  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

  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

  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

  第十六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七条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期披露年报信息;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应当改聘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

  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

  第十九条除发生应当改聘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

  第二十条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对前任和拟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为前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规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高于”不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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